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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区贯彻落实沈阳市、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沈大东政发,2011、53号关于印发,大东区贯彻落实沈阳市的实施细则 的通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现将。大东区贯彻落实沈阳市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八月九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10,9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区社区建设工作成果 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社区公共用房是包括具有产权或使用权的社区办公室.文化图书室.体育活动室.警务室和卫生服务站 房屋维修站及其他老年日间照料站、残疾人康复室等公共用房,二,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的整体规划及宏观管理。具体实施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一,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向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社区公共用房整体情况。二 指导协调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立 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专项资金帐户、用于存放开发单位缴纳的配套资金等。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该资金专项用于调整、整合社区用房、街道办事处可提出经费使用申请 经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使用 四、在区纪委、监察局的指导下,定期对各街道社区公共用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使用申报制度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社区公共用房出卖,出租,出借或挪作他用,如因工作需要改变用途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对无故将社区公共用房出卖的。责令立即停止交易、对无故出租的,责令限时收回 没收其租赁费用。对无故更改社区公共用房用途等行为的。责令限时改正,对以上情况拒不改正的,要在全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并依照签署合同价格予以处罚。处罚金上缴。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专项帐户,统一调配,三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所属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一。要指导社区居民委会做好社区公共用房的日常管理,及时将社区公共用房的数量,房型 面积 用途登记造册 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规划撤销或合并后剩余的社区公共用房。严禁挪作他用,三、对于有变更的社区公共用房.含功能、归属等变更,须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四、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 积极配合开发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公共用房配套提供工作、1,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与开发单位签订社区公共用房协议.2,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新建社区公共用房选址,协调和验收工作,3,完善新建社区公共用房室内外的各项功能。配齐各类设施,满足社区办公的基本需要,五、在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主动与行政执法部门,法院取得联系,协调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承诺和执行协议问题 四 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单位要按以下要求和标准负责提供社区公共用房。一,必须按规定和要求与所在街道力,事处并会同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社区用房建设控制性详规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等工作 按照,大东区签署社区公共用房协议流程、签订.社区公共用房协议书。保证所提供房屋与协议相符 否则区民政局不予办理地名审批等相关手续,二,如开发单位在社区公共用房未建成的情况下急需办理地名审批手续的 必须提供同等面积门市房.有产权房屋 作为过渡房,后过渡房要求相同.供社区使用,并将房产证作为抵押。无法提供相应条件过渡房的须缴纳同等面积门市房价格的诚信款,存入,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专项资金帐户 三,必须在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具有产权的房屋范围内提供社区公共用房,四.必须按照使用面积15平方米,100户的标准提供 入住户数以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及 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确定的户数为准、五.社区公共用房使用面积按照建筑面积扣除公摊面积进行计算,六 必须遵循方便居民办事的原则.楼层为一楼,或一至二楼 应向本园区外开门。如不便直接开门的。应由开发单位负责栅出相应围墙 七 使用面积大于400平方米以上的用房须按照.开放式办公 一站式服务.的格局进行设计。一站式服务大厅要达到150平方米以上 八,配套设施。上下水 电 煤气、供暖.卫生间等,须齐全,配套设施费用由开发单位负责。所有配套设施均应适合社区办公使用、如产生社区承担不了的费用应由开发单位立即更换设施或房屋。并经装修后达到办公条件。九,必须在小区竣工后、第一批商品房住户办理入住手续时一同交付社区使用,并交齐相应房屋产权来源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加盖开发商公章及法人章、由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验收.十.社区公共用房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由开发单位办理完产权证后交给区民政局,具体实施由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区房产局配合。十一,如开发单位未按协议按期交房的,所在街道办事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实行保权 并要求开发单位按照协议规定交付延期违约金,十二,如开发单位未按协议提供社区公共用房或未按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所在街道办事处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实行保权并通过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按同等面积本小区门市房。本小区无门市房的按照同等地区门市房当时市场价格予以赔偿,赔偿资金上缴,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专项资金帐户,十三,开发单位提供的用房达不到上述标准和要求的、经街道办事处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由开发单位按价格缴纳配套资金、该资金上缴.社区公共用房建设。专项资金帐户.十四.开发单位在原楼盘所在街道开发后期项目、拟重新调整社区用房规划的.须提供整合后的社区用房 如无法立即提供 须提供过渡房或按新核算的房屋面积缴纳配套资金后 方可签署新建楼盘、社区公共用房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五,社区公共用房原则上每三年维修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酌情处理.老旧社区公共用房改造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实施,以上所需资金和采暖费一并由区财政列支 本实施细则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公共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10 92号.一并执行 大东区人民政府2011年8月9日大东区签署社区公共用房协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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