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