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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得其他利益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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