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 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三,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六 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七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泄露标底 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三。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四 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六、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七.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八,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