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审查工作规程。德规发,2011,6号关于印发.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审查工作规程、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各科室 分局、规划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日照分析审查标准、明确规划条件中停车泊位及沿街商业设置指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93.2002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等有关法规,规范及规定,现将。德州市规划局日照分析审查工作规程,德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中停车泊位设置要求.德州市规划局规划条件中沿街商业设置要求.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一月十五日.一。日照分析适用范围 1,本规程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2,本规程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3,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 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4.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5,中 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3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申请人申报项目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中,高层建筑、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须进行日照分析、4.建设申请人申报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 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按照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间距.即南侧遮挡建筑建筑间距不小于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6倍.其中旧城区新建住宅,建筑间距可按该建筑相对高度的1,5倍计算。但只适用于各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周围建筑为第2条中生活居住特征.2,3,4,5 类建筑时、仍须进行日照分析.二.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大寒日应满足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 卧室 起居室。下同 满足日照标准、当1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 其中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在旧城区.指德州市区范围内岔河以西区域,包括德城区部分区域及运河经济开发区,下同。内新建建筑自身、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2,医院 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3。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 托老所等 的主要居室 卧室和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4,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6,在旧城区、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东西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需满足13米间距要求,若无法满足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8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三.日照分析要求 1.日照分析时、应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遮挡建筑范围和被遮挡建筑范围,沿建筑外墙采用多点分析法对拟建建筑建成前后日照情况作出对比 明确遮挡影响,当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日照标准时 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 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 影响位置和影响程度。2,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6倍,最大不超过160米 东面,西面为拟建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建筑长边。距离.见附图一 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遮挡建 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60米,东面 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建筑面宽距离.见附图二,当被遮挡围内岔河以西区域、包括德城区部分区域及运河经济开发区,下同.内新建建筑自身,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的日照标准,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做日照分析,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3,下列生活居住类建筑作为遮挡建筑时应当纳入分析,作为被遮挡建筑时不纳入分析.1.未取得合法规划许可手续且未取得合法房屋权属证件或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生活居住类建筑,2 已列入改造区域且已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地块内的建筑,4,日照分析计算参数,1 德州市经纬度 东经116度18分,北纬37度27分。2.有效时间,大寒日8时至16时、冬至日9时至15时.5,对日照分析结论中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上述日照标准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要求、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要求的,考虑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降低、6。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造成原有周边少量住宅不满足上述日照标准的,建设申请人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须与被遮挡住户签订书面协议并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备案、7.新建住宅自身日照时数不符合上述日照标准且户数不超过建设项目总户数3.的。建设单位申请人在提交承诺书的基础上 在房屋销售时应在相应的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示,在竣工验收前将购房合同交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四。日照分析资格及责任。1。进行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计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2。须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2。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3,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准确 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 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五,执行时间,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程施行前规划方案已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仍按此前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