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五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 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五年.四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 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 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 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 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 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满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 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致,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 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采用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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