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五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五年,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 供冷期、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二 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 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满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致,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采用担保 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