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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五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四.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五。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维修费用按合同约定由相关单位分别承担,二,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造成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因用户使用不当影响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质量的,由用户承担维修费用,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使用过程中因未进行正常维护,检修及使用不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由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保修保证金,在银行专户储存 不得挪用,在保修期满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保证金的本息全额退还给施工单位、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期限与保修期限一致 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 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预留保修保证金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建设工程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 采用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保修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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