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 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 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 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