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 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 供应商。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