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 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 专用设备 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 二,向施工 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 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 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