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 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 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 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