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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拆迁。建设、规划。计划 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考虑近期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供应等因素,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拆迁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 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临时周转用房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作出安排。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百分之八十专户确认,储存.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不足部分由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将建设项目的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 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根据本条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 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 过渡方式,搬迁期限 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管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 寺庙,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 涉外房屋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 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对拆迁范围内的花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不能保留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确需转让的 受让人应当提供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拆迁人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其他与拆迁有关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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