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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