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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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