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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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