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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