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 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 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