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收缴房屋权利证书 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