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 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 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涂改 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 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