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 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 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