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