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 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