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 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