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涂改 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缴销其房屋权利证书。并可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按本条例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拒绝。阻碍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错发房屋权利证书或房屋权利证书登记内容有误的。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予以改正,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