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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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