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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管理工作中 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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