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建,构 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二 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一条,为了保持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 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的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水利。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保持整洁工作.第四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由其产权人负责 产权人与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共同所有或使用建筑物的,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负责 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无明显污迹,无残损 脱落,严重变色等 建筑物附着物和周边的构筑物。其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第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遇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而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油饰,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第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的保持整洁,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一、玻璃类墙体,每半年清洗一次,二、瓷砖类,涂料类,大理石类、花岗石类或者钻塑板类墙体。每年清洗一次,三。水刷石 喷砂,喷石类墙体.每两年清洗一次 四.岗亭。书报亭.公交站台,经营场所门面.每半年清洗或者油饰一次。五。金属类栅栏 每年油饰一次,清洗二次,六、桥栏,雕塑、每年粉刷 油饰或者清洗一次、七、霓虹灯.大型广告牌,每年清洗一次。第八条,遇有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清洗。粉刷。油饰 第九条.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如进行清洗 粉刷.油饰,仍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重新装饰或者改造 对严重影响市容且责任人无能力进行重新装修或者改造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拆除。第十条.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进行粉刷.重新装修或者改造 应当保持原建筑物 构筑物的色调,造型和建筑设计风格 并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粉饰 重新装修或者改造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涂料和装饰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现严重变色,褪色或者脱落现象,第十二条、从事建筑物 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清洗保洁 粉饰,重新装修。改造或者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技术力量 设备和安全器械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城市其他设施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对严重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其他设施、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管部门或者规划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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