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 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 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 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 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 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 含1,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 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