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 号第一条。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 8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 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 大堂 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 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 5米以上时 含1,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