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号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 根据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 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 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五条 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 8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 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第六条.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 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 5米以上时,含1,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