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济规,2007。18.号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设计行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济宁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容积率的计算。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之和,第四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第五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六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且小于等于6 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 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容积率,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等于7、8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第七条,办公 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 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第八条.建筑物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上时、含1 5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第九条,本规则由济宁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