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维护第二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实施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划拨和出让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规划地块的规划条件,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第二十三条经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年度评估制度和动态维护制度,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就执行情况向审批机关报告.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对规划成果进行维护、并就规划修改与实施深化情况及时归档公布,以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 即时性和可实施性,第二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分为主动维护和被动维护 主动维护是指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评估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各类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成果,政府专题工作报告。新的政策法规等,对不适应新发展情况或有缺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主动进行深化,更正,调整和完善 被动维护是指组织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各界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深化、修正,调整和完善、第二十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规划内容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涉及规划基本内容逆向调整,致使原规划单元内强制性内容不能保持总量平衡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本规定所称。规划基本内容 为、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 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城市道路用地控制界线、道路红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城市。镇、重点地区总体规划已经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需作出相应修改的,二 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能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三。重大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根据城市设计或专项规划,需对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完善和提升的,五 因经济、社会发展或城镇建设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修改规划的,六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修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技术论证、组织编制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技术论证,其中 修改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不得修改、二、征求意见、修改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组织编制部门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以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三,上报请示,组织编制部门就修改的必要性,公众意见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报请原审批机关,四。编制方案,同意修改的,组织编制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 利害关系人意见,五、专家评议。修改方案报批前。应组织专家审查或专家评审 审查意见或评审意见由组织编制部门认真落实 六、规委会审定 修改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照原审定权限提交规委会审定。七,批准执行.经审定通过的修改方案,组织编制部门应当按法定权限重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修改成果经公布后方可执行、八 备案公布,经批准的修改成果.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重新备案和存档,第二十八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以下情形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错误进行更正的、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性指标的。三,调整内容属于正向调整或符合兼容性规定的,四。调整内容能在同一规划单元内保持总量平衡、且系统的完整性不受影响的,五,经土地使用权人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或在同一项目内置换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用地、使原有功能和布局更加优化的、六 为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即时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发展导向,在不对周边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维护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深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方案、组织编制部门组织编制方案。被动维护的 应当说明调整理由并进行技术论证,二 征求意见.组织编制部门根据需要对调整方案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 社会公众意见或进行专家论证,三.集体审定,组织编制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审定.涉及.五线,及公益性设施置换的、还应当提交规委会审定.四,落实执行,调整方案经审议通过后即可执行.但涉及,五线、及公益性设施置换的,需报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五。公布存档、调整方案应当及时存档和公布,每年与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一并向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