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石家庄都市区城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都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市、镇及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与维护。石家庄都市区范围以外其它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 重点地区,是指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五大产业基地以及西部山前等与石家庄市中心城区关系密切的地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及重点地区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及重点地区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都市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市 规划分局。根据授权负责各行政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其它部门及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县城,镇,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有关工作、第五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正定.栾城,藁城.鹿泉四个组团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