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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4月13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4月17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惩处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 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四条,本规定由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主管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建设有关项目建议书。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 初步设计。开工计划,许可证照等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取得有关手续 许可证照的,二 不按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三 越权,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四.违反规定在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场所进行交易的.五、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违反规定干预招投标工作.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影响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以及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违反规定擅自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八,在招投标监督管理中失职,造成危害后果的。九。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不符合资质等级单位承包的.十。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的,十一 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定合同的 十二,违法转包 分包所承包工程的.十三,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的。十四,弄虚作假列支成本费用 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十五、违反规定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十六 生产。提供。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十七、不按工程设计图纸,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的。十八、不按合同约定 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实施工程监理的。十九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或者变更使用功能的 二十 指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的。二十一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使用建设工程的、二十二,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审计。擅自进行工程决算的。二十三,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中失职、对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十四,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而不实施监督管理、或者不按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十五,未按有关评验标准、程序以及弄虚作假核定等级或者对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文件的.二十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买卖。转让,出租、涂改或者伪造资格,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印鉴的.二十七.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第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有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等行为的,依照其它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七条,依照本规定负有对违规行为人实施处分的机关。单位,故意拖延不作处分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程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工程违规行为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被处分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提出申诉,第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单位负责人,指工程建设违规行为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人 指按照单位分工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三.直接责任人.指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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