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征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程序规定,为规范涉及办理规划.一书两证 工作中由我局代征的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淮府办,2004 7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足额交纳涉及我局代征的城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涉及我局代收的城市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体改革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三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填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如实填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工程总造价 四.规划管理具体经办人员对所办理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后,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由科长审核。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一次性交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银行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财政收费依据,六,建设单位和个人持缴款通知书和代收银行开具的财政收费依据到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局办公室在缴款通知书上加盖局财务章、七.规划管理人员凭加盖局财务章的缴款通知书,局领导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局办公室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局办公室对规划管理人员呈送的加盖局财务章的缴款通知书,局领导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局行政公章 否则不予办理 九、凡符合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同意的.由市财政部门书面通知我局后,予以办理相应的减免费用,局领导不再签署减免意见 十,加盖局财务章的缴款通知书、工程规划管理科 局办公室分别设立项目收费台帐,每年年终审核一次。审核结果作为财务档案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