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 草 地区,大型湖泊 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 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 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三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 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 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 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