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 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 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 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 高速公路 干线公路、铁路。港口 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 风景名胜区,湿地 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 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 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 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 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 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 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 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 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