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 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 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第五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 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 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三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 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 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 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 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 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 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