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 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 港口,机场 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 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