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 资源利用 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 铁路.港口,机场 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 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 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 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五 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城市防洪标准 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 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 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 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