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 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 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三 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 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 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 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 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 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 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 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 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