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 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 并应当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退耕还林 草,地区,大型湖泊、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以及其它生态敏感区,二。省域内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区域性电厂和高压输电网.天然气门站,天然气主干管、区域性防洪.滞洪骨干工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引水工程等.三,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 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处理场等,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 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 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二、城市建设用地。包括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电厂位置,大型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五、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六,近期建设规划 包括.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近期内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风景资源的具体措施、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土地主要用途。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设总量.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规定.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六、历史文化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指标和规定、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第九条、调整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按照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 必须依据、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第十一条,调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其中直接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 调整后的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保护工作的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依法重新组织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擅自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