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建规,2013.2号各区建环局、人防办 地震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武办,市各有关单位,利用单建式地下空间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是人防工程防空减灾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作用,为群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快速有序地疏散安置居民 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南通市市区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民防局 南通市地震局、2013年6月9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与附近地面建。构 筑物达到规范所确定的距离.具有某种特殊功能的。纯粹的地下建筑,单建式地下空间包含单建式人防工程和单建式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其基本设施配置包括。应急管理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应急供水设施 应急供电设施 应急排污设施。应急厕所,应急消防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功能分布牌等 除明确可以应急转换的以外。均需与地下空间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到位.第四条.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实行部门联动,分工负责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 负责在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工程中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民防部门负责在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 融入地震应急避难功能。地震部门负责指导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指导和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相关工作。第五条.凡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的单建式地下空间 含人防工程.须按规定建设具备防空防灾双重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第六条。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七条,在项目方案并联审批阶段、单建式普通地下室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由民防部门提出建设要求.凡符合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人防工程.在办理人防工程建设专项审查时、由市民防部门在出具的项目建设意见中注明、第八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设计应符合。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等国家规范,规程的规定及江苏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技术标准。DGJ,32.J122。2011、中.固定避难场所.的相关要求,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其施工图设计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第九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需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报监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结构验收 竣工验收时,需提供上述机构的专项验收认可资料。并将应急转换预案报市建设部门,民防部门存档,第十条.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其建设经费由地下空间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依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其建设规模可按1 05系数计算、其应急避难使用期,含应急转换期.不计入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时限 期内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予以减免 第十二条 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施工结束后,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建设,民防等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三条,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在投入使用前,业主应当将表明功能分区的标识标线在地面清晰标注 并按要求在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表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的标识标牌 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第十四条、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按照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登记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第十五条,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震部门负责指导街道、社区编制应急疏散预案、指导街道。社区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第十六条。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工程,其平时维护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使用人应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第十七条。对应配套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工程,项目业主未实行配套建设的 民防部门对人防工程不予验收备案。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使用或者降低使用能力的诸如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等作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四。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七、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 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第二十条,结合单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民防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二十一条、县,市 单建式地下空间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与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