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 二 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 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 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 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 健全抢修 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 方能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 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