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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 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 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 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 第九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 维修人员 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 第十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 应在指定位置 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 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 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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