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现将 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 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 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 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 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 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 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批准 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 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 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 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 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