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 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 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 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 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 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 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 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 拆除,挪用消火栓 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 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