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 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 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 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 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 确定相应的管理 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 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 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 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 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