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 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 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 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 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 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 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 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 方能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 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举报。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维修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