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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 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 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 并建立 健全抢修 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 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 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 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申请批准后 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 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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