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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 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 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 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 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 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 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 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 批准 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 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 所需费用 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 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 公民发现损坏 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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