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 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 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 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 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建设 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 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 所需费用 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 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安厅 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