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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 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 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 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 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 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 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 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 并建立 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 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 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 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 埋压 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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