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 供水企业,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第九条.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 确定相应的管理、维修人员,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 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 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 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 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