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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章,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 提高灭火效率和减少火灾损失 有效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城镇道路旁,为灭火提供水源的重要公共消防设施,第三条。城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标准、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公共消火栓。第四条、公共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消火栓距路边应小于2米。距房屋外墙宜大于5米,消火栓接口距地面应大于0,5米,每条道路交叉口处应设有消火栓.道路宽度大于60米的、应在道路两旁设置消火栓,第五条,公共消火栓应当采用地上式设置、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有条件的城镇应设置消火栓标志牌,统一编号、标明消火栓管径,水量和压力、第六条。各地新建,扩建城市城区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火栓,公共消火栓不足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补建,第七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应当在各级财政城市维护费中列支,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多渠道筹资解决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由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负责建设。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竣工验收 第九条 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公共消火栓数量.确定相应的管理 维修人员 明确具体职责.并建立。健全抢修.维护和定期巡检保养制度,切实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经常性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完整好用,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大火 公安消防机构及时通知其增加水压,以保证灭火供水的需要.第十条。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安派出所。居委会应协助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负责做好门前和辖区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或迁移消火栓的.应经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批准、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拆除或迁移后.应在指定位置.限期安装新的消火栓,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严禁违章使用公共消火栓。非消防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经向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 申请批准后,方能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或擅自停用,拆除,挪用消火栓、不得损坏,拆除消火栓标志牌,公民发现损坏、埋压.拆除或违章使用消火栓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消防机构.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举报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公安消防中队每月应对辖区公共消火栓进行一至两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企业、维修、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安厅,建设厅共同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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