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 方案中应具有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设计的防火要求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监理单位在核查进场的保温材料及系统有效质量证明文件的同时 重点核查保温材料燃烧性能 进场保温材料的氧指数指标纳入见证取样复试内容。第二十三条.保温材料的储存和堆放应符合以下要求、1 堆放场周围10m范围内及可坠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堆放场。库应为禁火区域、并应有显著标识,堆放场。库不应设在生活区 2,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3、堆放场内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4,施工工地的保温材料储存和堆放场,库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 上海市露天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消防要求、第二十四条.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系统的施工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节能工程施工和受影响的其它交叉作业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和受影响区域内的保温材料已覆盖了抹面层或界面层,并设专门的动火监护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禁在未做防火界面层的保温材料和受影响区域进行电气焊接和其它明火作业。第二十六条.保温施工期间如遇停工,停工前应对节能工程进行检查,需对已安装的裸露保温层进行防火覆盖处理,并将作业区域内的剩余保温材料按要求堆放管理。第二十七条,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随时清理遗留在施工现场的废弃保温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