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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 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 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 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第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守市容、环境保护 建筑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环境清洁。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 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 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二、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三,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迁人应当与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款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三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有产权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 裁决机关应当充分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形外,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房,周转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提出强制拆迁意见、并附房屋拆迁许可证 裁决书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三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强制拆迁意见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做出强制拆迁决定.并责成房屋拆迁管理、城市规划 公安等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迁,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实施强制拆迁的7日前通知拆迁当事人、五.实施强制拆迁时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笔录、记明强制拆迁过程和搬迁的财物,由执行人,被执行人签名.被执行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十八条,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 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被拆迁人不得损坏。拆除被拆迁房屋的共用设施.第十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二十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布。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依法转让后。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账户,按照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 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收集下列房屋拆迁资料。建立房屋拆迁档案.一 房屋拆迁、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三,委托拆迁合同副本,四.拆迁过程中的行政执法文书.五.与拆迁有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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