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2,75号。各区 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 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3日,上海市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和规范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操作规程、促进旧区改造顺利实施.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旧区改造若干问题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经市建设.房屋管理 发展改革 规划土地,财政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确定的旧区改造地块,旧城区改建地块.经市或区,县 政府同意,由市 区,县 土地储备机构联合或单独实施土地储备的,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改造的旧区改造地块,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应纳入各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列入市、区、县。土地储备计划 第四条。市 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联合土地储备协议,市、区、县 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实施土地储备的旧区改造地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居民改造意愿达到规定比例后。应签订联合实施土地储备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投资估算审批,市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的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计划,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被征收居民意愿征询结果证明,投资估算预审意见等材料.审批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投资估算、第六条 启动资金拨付,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投资估算批准后 市或区。县。政府应安排不低于投资估算30。的启动资金。第七条,编制改造地块名单,市建设管理部门、市旧改办、应定期编制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名单、提供给上海银监局。土地储备机构与银行根据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名单和批准的投资估算。签订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贷款合作协议、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各区 县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供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启动资金,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银行贷款合作协议等证明,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区 县 土地管理部门对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文件,市或区.县。政府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批准文件、被征收居民意愿征询结果证明、投资估算,土地权属调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后 上报区、县 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区,县.政府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 应当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土地储备计划.市或区.县,政府同意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批准文件,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文件,土地权属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 核发储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证明。第十一条.办理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在办理旧区改造储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后,与银行签订旧区改造地块土地储备贷款协议。在土地储备贷款协议中 应明确该协议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居民签约征询达到规定比例后生效 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预告登记 发放贷款 如在签约期限内,被征收居民签约征询比例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土地储备贷款协议终止执行。土地储备机构应办理储备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注销手续.第十二条 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经土地储备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的旧区改造地块。在完成房屋征收范围内原房屋征收补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后,具备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原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第十三条.协助房屋征收,土地储备机构应参与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工作、协助房屋征收等部门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和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审核 资金使用和安置用房管理等工作、第十四条。其他、除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参与旧区改造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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