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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做到.熟练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在现场监督检查时 做到仪容整齐,语言和举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对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监督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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