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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郑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利用非粘土材料生产 有利于节约土地.节约能源 环境保护 资源综合利用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材料,新型墙体材料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省公布的目录执行.第四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对在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工作。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无国家 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向当地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钢渣,尾矿等为原料开发,生产节能型新型墙体材料、本市重点推广下列新型墙体材料.一,烧结粉煤灰和烧结煤矸石类多孔砖、空心砖 二。蒸压粉煤灰和蒸压灰砂类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三。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 四、混凝土多孔砖,小型空心砌块,五.石膏空心砌块和石膏空心条板。六,轻质 复合。保温墙板和整体式墙板。七。国家.省重点推广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可以制定具体管理措施。推广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第八条,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粘土类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县,市、上街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但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建设工程除外,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审查通过。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实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 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向市 县、市、上街区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之外增收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 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贴、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示范工程的补贴 四,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经市 县,市。上街区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隐蔽处理前、向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结算手续、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方可办理返还手续,一.建设工程使用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二,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三 达到新型墙体材料基准使用比例的.四 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具体征收使用返还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 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除国家,省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十四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求或者同意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粘土类墙体材料或者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实际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六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 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坐支,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对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或不合格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工程,违规办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三.发现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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