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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12。55号。登记号.LDCR 2012、01057,有效期间.2013年1月1日、2017年1月1日,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2003年4月1日施行的,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娄政办发 2003。2号,同时废止。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城市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含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 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招牌设施 第四条、市城管执法局为户外广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户外广告位的招标 拍卖,挂牌.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三 法律,法规 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施工 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设置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市财政,物价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公益性广告内容的审查、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 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容貌.第七条.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控设区和宜设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第八条 下列载体和区域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二,通信.邮政等设施,三、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 公共绿地和风景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区域内.五。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载体和区域,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二。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三。不得跨越道路或者延伸至道路上方.四.不得利用行道树 不得损毁绿地及园林景观。五、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六、不得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七,不得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八 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和防洪设施使用.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供电,市政.交通等技术规范标准,如距输电线路、市政道路 人行道的高度等,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 竞争性谈判.询价 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或受让人,在非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同意 并签订租赁协议,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管执法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三.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四,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 数量、规格.材质,安全性等情况的说明.五,户外广告设施实景效果图、位置平面图及制作说明书,六,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电器线路的防火保护措施图,文说明,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市城管执法局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涉及到多个部门审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市城管执法局、经审查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向申请人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同意设置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被许可人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广告效果图到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内容的审查和登记后方可发布广告,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公共场地.公共空间,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依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且全额上缴市财政。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被许可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通过招标.拍卖 挂牌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属于利用公共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属于利用非公共场地,设施的户外广告、应当持申请报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在设置期满前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第十五条、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 活动组织者或者户外广告承办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30日,建筑施工工地经批准后可在实体围挡上设置宣传自身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依法核准的施工期限,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实体围挡高度,第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数量 规格.材料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设置人、有效期.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城管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被许可人在动工建设之前应当向市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鼓励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作,设计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应当设置新颖,造型别致,具有时代气息 体现地方特色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不得低于10、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如有空置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专项规划中明确的大型公益广告位。由政府出资。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承建.监管、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部门将内容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查后.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发布,第二十三条 门店招牌实行.一店一牌.其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招牌设置标准的要求.与街景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门店招牌设置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户外招牌审批手续,其内容应当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不得含有商业广告内容,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施工完毕后、依法需要竣工验收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规划,住建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 被许可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及时对户外广告进行检查 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牢固安全,二,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三.被许可人承担户外广告的维护和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应在隐患排除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被许可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依法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许可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设置或者未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事前监管、对违规广告进行控违拆违.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日施行的。娄底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娄政办发.2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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