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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郑政办 2013 47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火灾易发区域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3日第一条、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46号.及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易发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灾易发区域,是指设置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高危单位和场所,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火灾易发区域 第三条.建筑高度超过六十米的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第四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造的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各种建筑物、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第五条。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带有明火或者具有其他火灾危险性的节能改造,装饰装修等施工 建筑外立面的装饰装修、节能改造。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第六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缓降器、救生绳、救生袋。软梯,防毒面具 手电筒等救生设备和自救工具.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七条。餐饮场所确需使用燃气的。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靠建筑外墙设置,并采用防火分隔设施与其他场所隔开,餐饮场所对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灶具等设备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每月至少清洗一次.第八条,居住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畅通 禁止在居住建筑走道,楼梯间及首层门厅内存放电动车,易燃可燃物品和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设置电动车集中存放.充电专用房间或场所.对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住建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前款职责 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和逃生自救设施。第九条,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应当加强消防管理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维护出租房屋公用的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承租人应当安全用火 用电 用气、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维护公共安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加强对整幢出租或者承租户相对集中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其产权 使用和管理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禁在疏散楼梯和走道等部位设置房间,栅栏等妨碍疏散的障碍物。第十一条、下列建筑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厂房和仓库,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三。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四,人员密集场所.五.法律 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第十二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一,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的商场,集贸市场,二、高度超过一百米或者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或者地下经营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建筑的管理单位 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服装、电子,玩具,食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四。地铁经营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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