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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于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方面的支持,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不得在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使用粘土砖,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第三十二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规定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违反规定采用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四、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要求的墙体材料进行施工。五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理。六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在禁止使用粘土砖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粘土砖生产项目.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列入历史文化保护的古遗址。古建筑修缮除外.第三十六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除按规定退还部分外、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第三十七条,除国家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 标准、也不得减征 缓征.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第三十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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