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居家养老陪同就医服务规范 DB14/T 2152-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应用要求 DB14/T 2153-2020
  • 临汾市地震宏观观测网建设和管理要求 DB1410/T 110-2020
  • 山西省售电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5-2020
  • 山西省行政审批一窗式服务规范(报批稿) DB14/T 2232-2020
  • 临汾市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要求 DB1410/T 111-2020
  • 晋城市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规范 DB1405/T 002-2020
  • 山西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工作规范 DB14/T 2135-2020
  • 山西省公路配套房屋建筑供暖设计指南 DB14/T 2160-2020
  • 阳泉市文明城市建设 要求 DB1403/T 6-2020
第二章、供水工程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九条,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不予颁发取水许可证 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 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第十条。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 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 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核同意,并对该设施二次供水的水质检验合格后 方可联网供水.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