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4,翼下泡沫灭火系统9。4、1.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位消防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低位消防泡沫炮应具有自动或远控功能 并应具有手动及机械应急操作功能.9.4.2.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采用氟蛋白泡沫液时。不应小于6,5L,min.m2,2。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不应小于4、1L min。m2。9,4.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45min、9。4,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飞机停放位置和飞机机翼下的地面面积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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