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施工和验收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竣工验收 全面实施分户验收、确保供水。供电。燃气、电视 电信,邮政等设施都达到使用或者可申请开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保障性住房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专项验收 第四十条.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 或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四十一条,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导则,的规定是对保障性住房的基本要求,未涉及的内容,应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强制性要求 当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 应按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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