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 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 提示火灾危险性 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第二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 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 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第三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第三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 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 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业主 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 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管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 消防控制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第四十一条,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 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 总结火灾事故教训 改进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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