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 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 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 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 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 更新或者改造、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 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 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第十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四。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 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统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三 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 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 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七、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及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八 发现违章用火 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 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一管理机构,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