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苏建抗、2002,30号各市.区 规划,建设局 市有关委.办,局.总公司、各市抗震办.施工图审查中心 各勘察,设计及各有关单位、为加强苏州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 保障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建设局。2002年11月22日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 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苏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抗震设防区内建造各类房屋建筑,含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增层等 下同 及其附属设施.均属抗震设防审查范围.为保证抗震概念设计及结构选型的安全,可靠 经济 合理,建设工程一般都应进行初步设计.建筑抗震设计分类标准。GB,50023。95中的甲.乙类建筑,所有的高层建筑。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类 中的特级,一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编制抗震设计专篇.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第三条、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 由抗震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委托抗震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含30层以上高层建筑,和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 新材料.新结构体系的工程项目,依法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甲。乙类建筑,高层建筑.特级,一级工程项目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工程项目由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第四条,抗震设防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应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依据之一、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意见应作为施工。监理,质监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抗震设防审查的主要内容,1,抗震设防依据和设防标准。2。抗震概念设计和基本要求、3、结构抗震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4 主要抗震构造措施,5 地基基础方案和处理、第六条 抗震设防审查程序、一,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同时 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抗震管理机构政策性审查通过后.委托抗震专家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提出回复意见 复审的项目还须提出复审回复意见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施工图阶段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同时、将有关抗震专项审查资料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已通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应先由抗震设防审查机构检查对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然后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对必须进行初步设计而未通过审查的工程项目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受理施工图阶段的审查。其他工程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的审查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整改、经审定通过后,核发 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并在审查通过的图纸上加盖,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合格专用章、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报送材料。一.政策性审查报审资料。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报审书 2.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 复印件.3.规划设计、方案审定 要求意见书 复印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复印件.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及外省市入市单项设计临时许可证 复印件,二.技术性审查报审资料。1,建设项目设计意见书及设计方案审定意见书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3,建筑,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含抗震设计专篇及结构计算书,4,建筑和结构专业的初步设计图纸.5,高层和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6.超限设计时对设计依据和可行性的专项说明及结构计算结果分析报告、第八条,施工图审查阶段报送材料,市区项目按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报送资料 五。县、市按分级管理规定上报的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一、政策性审查报审资料 除第七条第一款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规划许可证,经备案的设计合同书,副本,二.技术性审查报审资料。1,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有关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文件,2.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分类申报表 3 经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抗震性能评价。4,结构设计计算结果和分析报告。5,建筑和结构施工图,6 超限设计时所依据的技术法规。资料和所采取特殊抗震措施的说明。第九条。凡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持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准文件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应持、江苏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证书。方可办理招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抗震专家委员会或施工图审查机构抗震专项审查的专家应由长期从事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抗震管理等方面有经验的专家组成 由省、市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应按照本细则附则所列的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审查要点,以国家。省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判定依据.对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复审,并对技术审查结论意见负责、对审查中有重大争议的技术问题、可申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第十二条 抗震设防审查的技术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其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防审查。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有关设计人员。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设计,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政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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