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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能源审计实施第九条,自愿开展建筑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可以自行开展能源审计,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 第十条、受委托的专业建筑能源审计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目的。要求、内容,方式 时间以及人员安排等.第十一条.企业或其他单位委托专业建筑能源审计单位进行的能源审计 应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咨询服务费,第十二条。审计对象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为顺利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技术辅助.第十三条。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在能源审计过程中。可以查阅用能单位能源利用和财务方面的有关资料,用能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第十四条 建筑能源审计机构及建筑能源审计管理部门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第十五条,建筑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机构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第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审计对象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一.对建筑能源审计结果有异议的、二,对建筑能源审计程序,内容.方法有异议的 三。能源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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