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重视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管理.指派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一,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没有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而导致支模坍塌故的 追究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施工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搭设完毕的支模进行验收或把关不严而导致支模坍塌事故的。追究企业主持验收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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