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停产停业整顿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未将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的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二.未进行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或申报,未经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三,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四.未进行试运行或试生产 或试运行、试生产期间未对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的.五、逾期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申报,未经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六 应进行安全评价而未进行评价的或未将安全评价报告送相应级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七,对安全评价.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不立即停产.停工,停建、有关设施不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对存在现实危险和安全隐患不采取相应整改对策措施的.八、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报设区的市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九。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到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或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和责任人、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三条,工程设计单位未按国家的规范.标准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职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处罚条款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逾期仍未改正的.建议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相应资格。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有关法律 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