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前完成。第二十二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一,在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且一次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四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 1995 56.号.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五,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1985,中规定的.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六 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七.其它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三条,不进行异地建设.厂房改造.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改造 工艺改造、仅以提高效率而增加或减少及更换生产设备 不产生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的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经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没有竣工的应当立即进行预评价 已经竣工投产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 建设单位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时,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二 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 四、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及安全专篇,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评价报告中安全对策措施或根据,安全专篇.及相关资料提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应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未进行预评价的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价机构承担的,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或行业技术规范,标准的.四、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条.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的意见组织施工、未经审查同意的 不得施工,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施工.第三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调试运行或试生产的申请、试运行或试生产时间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运行或试生产期间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作业现场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报告,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20个工作日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专题报告,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四,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五,试运行或试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劳动条件检测、职业危害程度分级检测检验报告,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文件 七,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台帐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六 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八条。整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验收。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或根据现场安全状况指定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 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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