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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涉及的规划许可问题的通知各分局.根据市领导对我局。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用地提高效益的请示 温市规 2012,84号、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补办厂房配套费问题和临时厂房许可问题通知如下,一 对已经改造或搭建的符合温政办。2011 166号文件予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厂房、对。企业达到原项目批准或 工业项目投资合同 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后、增加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二、对位于核心城区。东至中兴大道、南至瓯海大道,西至三桥路、北至瓯江范围,及近期建设范围以外 规划用地功能属于非工业用地的企业。如果其厂房建造年代久远,质量差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且不适合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可在原厂房原合法规模拆建改造的同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新批1,3层,限总高15米、的临时厂房用于发展生产.此外,对上述企业及位于规划工业园区之中的企业,其原来已获得临时规划许可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工业厂房,经整改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属于在正式主体建筑上加层的、其建筑立面应一致.可参照温政办,2011,166号文件精神予以补办,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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