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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涉及的规划许可问题的通知各分局.根据市领导对我局。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用地提高效益的请示,温市规.2012,84号,的批示精神 现就有关补办厂房配套费问题和临时厂房许可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已经改造或搭建的符合温政办,2011、166号文件予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厂房 对。企业达到原项目批准或,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后.增加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二 对位于核心城区。东至中兴大道.南至瓯海大道。西至三桥路,北至瓯江范围,及近期建设范围以外,规划用地功能属于非工业用地的企业 如果其厂房建造年代久远 质量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不适合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可在原厂房原合法规模拆建改造的同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新批1、3层,限总高15米 的临时厂房用于发展生产。此外。对上述企业及位于规划工业园区之中的企业,其原来已获得临时规划许可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工业厂房 经整改符合有关规定的 如属于在正式主体建筑上加层的.其建筑立面应一致、可参照温政办.2011,166号文件精神予以补办、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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