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关于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涉及的规划许可问题的通知各分局。根据市领导对我局,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用地提高效益的请示,温市规,2012。84号。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补办厂房配套费问题和临时厂房许可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已经改造或搭建的符合温政办、2011 166号文件予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厂房,对,企业达到原项目批准或,工业项目投资合同 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后.增加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二。对位于核心城区、东至中兴大道、南至瓯海大道.西至三桥路,北至瓯江范围.及近期建设范围以外,规划用地功能属于非工业用地的企业,如果其厂房建造年代久远.质量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不适合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可在原厂房原合法规模拆建改造的同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新批1 3层。限总高15米,的临时厂房用于发展生产,此外 对上述企业及位于规划工业园区之中的企业,其原来已获得临时规划许可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工业厂房。经整改符合有关规定的、如属于在正式主体建筑上加层的。其建筑立面应一致.可参照温政办、2011 166号文件精神予以补办,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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