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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关于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涉及的规划许可问题的通知各分局.根据市领导对我局,关于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促进工业用地提高效益的请示。温市规 2012 84号,的批示精神,现就有关补办厂房配套费问题和临时厂房许可问题通知如下。一 对已经改造或搭建的符合温政办。2011。166号文件予以补办规划手续的厂房,对.企业达到原项目批准或.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规定的建设规模要求后,增加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二,对位于核心城区,东至中兴大道、南至瓯海大道。西至三桥路 北至瓯江范围。及近期建设范围以外,规划用地功能属于非工业用地的企业,如果其厂房建造年代久远 质量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不适合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 可在原厂房原合法规模拆建改造的同时。在符合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允许新批1。3层,限总高15米,的临时厂房用于发展生产、此外。对上述企业及位于规划工业园区之中的企业。其原来已获得临时规划许可但已经超过有效期的工业厂房,经整改符合有关规定的 如属于在正式主体建筑上加层的、其建筑立面应一致。可参照温政办 2011,166号文件精神予以补办.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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