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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 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 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第四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 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 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科研类单位应拥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 CNAS.或计量认证 CMA。的实验室及测评能力 设计类单位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第十条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申请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用地,规划、立项等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二 申请运行标识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第十一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单位向市建设科技中心提出申报、也可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真实,完整的书面申报资料,具体提供以下书面申报资料和电子版 一 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1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书。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4,工程立项批复文件的复印件、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1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书 2、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3.工程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包括土地使用证,立项批复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的企业证明材料的复印件、5,项目规划 建筑,暖通。景观,给排水,电气竣工图和设计说明.工程中主要材料、产品 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资料。6 项目运行管理资料。包括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记录,物业管理服务中使用环保,节能材料的相关记录.物业管理制度 节能环保管理制度,公共环境清洁管理制度等,7,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市建设科技中心负责受理标识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单位返回。审查结果告知书,对资料不齐全的,限期补正、受理日期自申报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返回申报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专业评价合格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由7,9名单数组成,应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与申报项目的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 评审专家按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50378 2006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实施细则 对申报资料,专业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形成评审意见,第十五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建设科技中心退还申报资料、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科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第十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审定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一格式制作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铜牌.设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 运行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志.铜牌、标识持有单位应按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规范使用标识 第十九条,设计标识有效期一年,运行标识有效期三年。标识有效期满后,按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市勘设测管办负责对获得标识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设计与运行的相符性。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一经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暂停 撤销标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暂停使用标识、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撤销标识 一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 三项以上。不符的,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评价标识被暂停使用的项目 如申报单位及时更正、满足标识使用条件后,可继续使用标识,评价标识被撤销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第二十五条.标识持有单位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市规划委举报,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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