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水土流失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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