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 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 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