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