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