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 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购买 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