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垄断协议。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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