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 为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成本 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 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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