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 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 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 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