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 降低成本、增进效率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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