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 限制竞争的协议 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 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 因经济不景气 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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