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