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者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 需要标明产品规格 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 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 厂址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