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 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