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 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 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 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