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 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