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量化记分的监督第二十四条。执行人员在实施量化记分时应当清正廉洁 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不记分或者乱记分的,二 与被量化记分单位或者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三。借量化记分之机谋取私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的 五.收受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的,第二十五条、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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