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量化记分的处理第十六条,本省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工程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 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外施工企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满45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并建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 平均记分满45分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节严重的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并提议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 经整顿验收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七条 本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外省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1年.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所监理的任一工程项目、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平均记分值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至2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至6个月、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监理业务.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同一个人两次以上。含两次。记满3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3至6个月 第二十条。对有关企业和人员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并按照本办法处理完毕的.原记分予以清除.重新开始记分、第二十一条、对已初步评定为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被累计记分满30分或者该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该工程施工期间累计记分满15分的、取消其省级文明工地或者市级文明工地评定资格、第二十二条、对施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及其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量化记分的处理情况.在河北省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设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布。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累计记分满60分、或者该企业所有被记分项目两次以上、含两次,平均记分满45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增加抽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