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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 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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