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 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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