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各县、市 区 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六届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作如下调整,在市政府令第31号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内容为,五,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嘉兴港区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 3。勘察 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的,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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