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规建字,2011、707号签发人、尹海林吴炳灏窦华港各区县人民政府 各委,局,各单位,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城市功能定位,市场需求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用地管理。一、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二、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出让年限为40年、三,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四、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 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二 设计管理、一.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 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二.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三、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 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 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 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 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三 建设配套管理、一.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二.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三。酒店型公寓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四,酒店型公寓应全部实施精装修 五,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四。本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 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 二 三款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开发比例的、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二 已审定规划方案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且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 停车比例按照原审批执行外 有关用地 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二 三款执行,三、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公建配套.停车比例.建筑层高、设备平台按照原审批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二、三款执行,四.已办理销售许可的项目 按照原审批执行.五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天津市规划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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